据新华社电 根据昨日起施行的新《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》,广播电视少儿节目中不得发布药品广告。涉及增强性功能内容的药品广告,只能在7时前、22时后播出。
标准规定,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、节目、栏目上发布。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,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。电视台、广播电台不得在7时—22时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。
为保证用药安全,引导合理用药,新标准规定,药品广告中涉及药品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、药理作用的内容,必须以国家批准的说明书为准,不得扩大或者恶意隐瞒,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、观点等。药品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消费者任意、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,不得含有免费治疗、免费赠送、有奖销售、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的内容,不得含有评比、排序、推荐、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
据了解,原来的《药品广告审查办法》和《药品广告审查标准》都是1995年制定发布的,已经无法解决当前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不能适应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修订以及管理体制发生的变化。
新版药品广告相关规定:
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
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共同指定的医学、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,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,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。不得以赠送医学、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。
虚假宣传 产品停售
将药品广告与产品挂钩,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证范围、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,将对其产品实行强制控制措施,暂停该产品的销售,并责令其消除影响。
不得含有“安全无毒副作用”
药品广告不得含有 “安全无毒副作用”“毒副作用小”等内容,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,帮助提高成绩、精力旺盛、增强竞争力、增高、益智等内容。
不得利用专家形象宣传产品
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医疗机构或者专家、医生、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;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。
不得出现“咨询热线”
药品广告单独出现“咨询热线”“咨询电话”等内容是不允许的,药品广告还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。药品广告也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办法、诊疗项目、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、医疗(热线)咨询、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。